见索即付保函的历史及特征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第二,见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责任
⑴、银行仅负有对保函规定的单证在表面上进行谨慎审查的义务。根据国际商会1992年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1995年签订的《联合国独立性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保证人虽不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但保证人首先应尽合理的谨慎,对单证在表面上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如单证是否齐全,只要所提交的单证经合理谨慎、审查符合保函规定的表面要求,保证人就应付款,即便单证的内容是虚假的,形式是伪造的。
⑵、银行对受益人的赔偿请求负有通知义务。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赔时,保证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悉数传递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据基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对受益人的索偿提出抗辩。如果保证人怠于通知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保证人应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无权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此外,除非保证人能十分确定地证明受益人的索偿具有欺诈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没有违约而恶意提出索偿,否则保证人对受益人索偿的任何拖延都构成对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违约。
还款保函
还款保函又称预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担保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函。保函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担保人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除上述两种保函外,还可根据其他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其他种类的保函,如:投标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技术引进保函、维修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等等。
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银行投标保函与后者是不会一致的,而且往往会比后者长,具体是多长时间就要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确定,通常为30到180天,如果银行投标保函的有效期比后者短的话,那么银行投标保函是没有效力的。
也就是说银行保函的有效期是要覆盖投标有效期的。深层次的分析就是,投标保函多出投标有效期的那段时间,是给投标方时间来办理履约保函的,那么在这段时间内,银行投标保函的作用其实是暂时代替履约保函的履约担保功能。通常招标文件的规定时:担保方在确认此保函在招标通告中要求的投标截止日期或在此日期后的30天内仍然是有效地,延长投标有效期并不需要通知担保方。许多企业在投标时,办理的投标保函对投标保函有效期重视不足,经常把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与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混淆,觉得保函有效期少了30天的现象。
有些企业也经常会遇到投标保函格式的问题,就是如果甲方有自己的格式,但银行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会不接受某些条款,会对格式进行修改,此时作为乙方就要跟甲方沟通了,如果甲方坚持不能修改,企业拿银行修改过的投标保函格式去投标,会导致废标,给双方都会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