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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5 08:00:01 30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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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评审组组成

    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应根据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原则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1名组长、1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成员应在组长的领导下,按照资质认定发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下达的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资质认定评审活动,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技术专家职责

    ① 遵守评审组计划日程的安排,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服从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对其评审内容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② 按照评审组的分工,协助评审组组长或评审员确定现场试验考核项目,协助评审员开展检验检测能力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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