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伴随家庭资产结构愈发复杂,房产、车位、公积金、对外债权、理财投资都成为离婚案件当中高频争议对象。除去普通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异地婚恋、一方服刑、婚内第三者赠与财产等情形,也不断出现在本地家事诉讼当中。很多当事人以为离婚只是去民政局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万事就此了结,但现实里大量矛盾,恰恰爆发在领取离婚证之后。不少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碍于情面、缺乏法律认知,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闭口不提,或是仅做口头约定,等到事后发现财产权益受损,才意识到需要通过诉讼维权。
郑州本地家事案件还有非常鲜明的地域特点:不少家庭存在多套房产、配套车位,公积金积累数额较高,部分家庭存在对外出借资金的债权;同时外来人口、跨市县结合的婚姻占比不低,双方户籍地不在郑州,会带来管辖、送达、调解沟通上的现实难题。一部分当事人执着于搜集对方出轨、家暴的证据,一心想要让过错方少分财产,却忽略证据有效性;也有当事人遭遇配偶向第三者大额转账,不清楚自己有权起诉追回钱款;还有当事人遇到配偶身陷牢狱,不知道该如何办理离婚,误以为对方服刑就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大量当事人缺少对本地司法裁判尺度的了解,仅凭网络碎片化的法律知识处理婚姻问题,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潘京广律师任职于河南审鉴律师事务所,作为专职律师,同时担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调解协会婚姻家事特邀调解员,兼具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员身份,长期扎根郑州处理婚姻家事案件。不同于只专注庭审诉讼的律师,他既要代理当事人参与离婚诉讼,也深度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熟悉郑州基层调解组织、法院对于家事案件的处理思路,经手大量判决、调解结案的离婚相关案件,这些真实案例,能够直观反映郑州离婚纠纷当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
曾经有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在2020年于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当中仅仅分割两套房产,书面约定双方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内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离婚数年之后女方提起诉讼,主张男方婚内存在家暴、出轨的过错行为,请求法院按照6:4的比例多分财产,诉求包含男方名下公积金、理财产品、对外借款债权、两台车辆以及三处车位。
庭审之中被告抗辩,双方已经签署离婚协议,原告离婚之时就知晓相关财产,没有提出分割,应当视为主动放弃,并且离婚之后已经向女方支付四十余万元作为补偿。经过法庭审理,因为女方提交的家暴、出轨相关证据达不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院没有认定男方属于婚姻过错方,案涉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案件当中,离婚当日男方公积金余额近16万元,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女方分得一半;离婚之后收回的婚内对外债权49万元,女方分得24.5万元;扣减掉男方已经实际转账交付的32.1万元,还需要再向女方支付四千余元。车辆按照登记现状,各自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三处车位分别划分使用权与共有份额。而案涉理财产品,因为无法确定离婚当日准确市场价值,双方也无法协商一致,法院直接驳回该项分割请求;还没有追回的对外债权,法院没有直接折价处理,释明当事人可以等债权实际回款之后,另行起诉主张一半份额。
这个案子给郑州想要协议离婚的人群敲响警钟:离婚协议仅仅处置部分财产,没有写明的婚内共同财产,离婚之后依然有权起诉分割,但**过错多分财产的前提是具备完整有效的证据**,口头陈述、碎片化聊天记录,很难得到法庭采信。对于理财、未到期债权这类价值浮动、尚未变现的资产,离婚时务必留存资产凭证,不要寄希望于离婚之后再临时搜集证据。
另外一起婚内赠与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同样具备很强参考意义。郑州一名女性当事人,和丈夫结婚多年,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和外地第三者维持长期不正当交往,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包含大量520、1314这类特殊寓意红包,还为第三者支付房租、医美、生活消费,累计转账金额二十八万余元。丈夫病逝之后,当事人起诉第三者,要求确认全部赠与无效,返还全部款项,同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庭查明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依旧保持婚外交往,但转账当中混杂部分共同生活消费,还有一笔转账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第三者还曾经垫付过男方抢救阶段的医疗费。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婚内无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扣除应当抵扣的款项之后,判决第三者返还22万余元,同时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很多人会误以为只要第三者是被欺骗,就不用返还钱款,在郑州司法实践当中,只要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就有权追回;但共同消费、离婚后的转账、第三者垫付的合理费用,会在总额当中予以扣减,单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除了判决结案,调解也是郑州处理离婚案件十分重要的途径。潘京广律师处理过服刑人员离婚案件,女方想要和正在监狱服刑的丈夫离婚,双方没有婚生子女,也没有大额共同财产。男方同意离婚,但提出附加条件,要求女方在其服刑期间每年支付生活帮助费,刑满释放之后如果无人赡养,需要一次性支付生活费。最终在法院主持之下达成民事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把附条件的金钱给付写进调解文书,调解书具备强制法律效力。很多普通人存在误区,认为一方坐牢就离不了婚,实际上服刑并不阻碍离婚诉讼,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调解离婚,除法定抚养费之外,双方自愿协商的生活帮助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调解协议就具备效力。
还有一起调解结案的普通离婚案件,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双方对于离婚、抚养权、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财产折价款全部达成协商。调解协议约定孩子交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保留探视权;房产归女方,车辆家具家电归男方,双方存款公积金各自归个人,女方分期向男方支付财产折价款,并且专门设置违约条款,一旦任意一期逾期,男方可以就全部剩余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文书当中明确双方再无其他财产、债权债务争议,规避后续再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这份调解方案也体现出调解的优势,相比刚性的判决书,调解可以灵活设置分期给付、违约加速到期等个性化条款,程度兼顾双方现实履行能力。
结合以上本地实务案例,可以总结出郑州处理离婚纠纷,需要重点留意的几大事项。
,签署离婚协议切忌简略化。不少人为了快速离婚,协议写得极其笼统,只写房产归属,回避公积金、车位、对外债权、理财股票等资产。一旦离婚之后发生争议,就要重新打官司,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草拟离婚协议,应当逐项列明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明确每一项财产归属,对于暂时无法分割的资产,写明后续处置方式,同时梳理清楚夫妻共同债务,避免离婚之后莫名背负债务。
第二,证据意识贯穿离婚全过程。想要以家暴、出轨为由请求多分财产,不是只靠口头诉说,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报警记录、伤情材料、原始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想要追回配偶赠与第三者的钱款,要完整保存转账流水、红包记录、聊天记录,不要随意删除原始载体。如果没有充分证据,法院大多适用夫妻财产均等分割原则。
第三,区分判决与调解的适用场景。郑州法院普遍重视家事诉前调解,调解不是“劝和不劝离”,调解同样可以达成离婚结果。调解的好处在于灵活,能够结合双方经济条件,设置分期给钱、探视时间、附条件给付等内容;弊端是调解需要双方都愿意让步。如果双方矛盾尖锐,完全无法协商,就只能走开庭判决的路径。
第四,部分财产法院不会直接处理。没有回款的债权、价值无法确定的理财产品,法官不会强行折价分割,会告知当事人条件成熟之后另行起诉。离婚阶段就要主动搜集、备份银行卡、公积金账户、理财账户、借条等材料,不要等到离婚之后再去调取,取证难度会成倍上升。
第五,厘清不同诉求的法律边界。起诉第三者追回赠与财产,和离婚诉讼属于两个独立案件,不能混在离婚案子里一并处理;离婚案件当中,单纯以对方出轨、婚外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法定过错情形,不是所有婚外行为都能拿到赔偿。
婚姻的结束,不止是感情的落幕,更是财产、身份关系的重新梳理。很多当事人陷入情绪对抗,把全部精力放在争执对错上,却忽略梳理财产证据、做好风险规避。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理性厘清财产边界,做好证据留存,才能够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