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结婚 10 年,因李先生自身工作身份限制,不便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于是安排表弟田某作为名义股东、法定代表人,代为持有北京某有限公司 股权。 公司实际经营全部由李先生负责,重大决策、业务对接、内部管理均由李先生处理,田某仅挂名,不参与实际经营,不享有实际股东权益。
2024 年李先生突发去世。杨女士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与婆婆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割李先生遗产),但案涉公司股权登记在第三人田某名下,继承案件属于家事诉讼,无法直接处理登记在案外第三人名下的股权,法官释明:需另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先确认代持关系、确认李先生实际股东身份,再处理继承析产,故继承案件中对该部分股权未做处理。
杨女士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股权争议团队处理股权确权案件。 律师接受委托后,核心取证:
调取李先生银行流水,查实 2021 年李先生向目标公司转入 200 万元出资款;
调取保险箱内留存的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田某仅为名义代持人,全部投资权益归属于李先生;
补充收集李先生实际主持公司经营的相关证据,佐证李先生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杨女士为北京某有限公司股东;
判令公司十日内将 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杨女士名下,名义股东田某予以协助配合。
本案公司为 全资持股,无其他外部股东;公司章程也没有 “禁止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的特殊约定,不存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障碍,具备直接显名的基础条件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确认杨某(杨女士)为北京某有限公司股东;
判决北京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办理公司 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杨女士名下,名义股东田某协助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北京地区裁判规则
1. 继承案件不能直接处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代持股权
家事继承诉讼只能处理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股权挂在他人名下,必须独立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先打代持关系、实际出资,再解决继承分割。
2.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去世,继承人要实现股权显名,必备两类核心证据
① 代持合意证据:书面股权代持协议、聊天记录、录音、情况说明,证明双方存在委托代持的真实意思;
② 实际出资证据:银行转账流水、出资凭证,证明被继承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辅助补强:被继承人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签字文件、业务往来、会议沟通记录等)。
3. 显名的前提: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禁止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裁判尺度;本案公司只有 代持股权,无其他外部股东,不存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障碍,法院直接判决强制变更工商登记。
4. 诉讼主体规范: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公司作为被告,名义代持人列为第三人,不能只起诉名义股东个人。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地址位于北京海淀区数码大厦A座711,设有股权律师团队擅长股权代持、股权转让、对赌回购、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效力、股东僵局、离婚股权分割、继承股权分割、离婚代持股权分割、代持股权继承纠纷、隐名股权离婚分割、隐名股权遗产继承、重大股权确权、投资退出、虚拟股权、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股权回购、对赌争议、公司重组、跨境股权、公司决议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投融资类股权、出资纠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