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注公司股权诉讼律所股权转让纠纷

2026-10-05 22:02   10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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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原告与被告为堂亲晚辈与长辈关系。2017 年初,被告向原告出示股权转让文件,约定将 A 转运公司 5% 股权作价 11 万元转让给原告。交易完成后,原告连续 24 个月,每月收到 1500 元分红收益。

2019 年 3 月,案外人向原告出让 B 转运公司 8% 股权,交易对价 11.4 万元。此次受让完成后,原告合计持有 B 转运公司 13% 股权,后续连续 3 个月每月取得 4500 元分红。上述两笔股权转让款项,均按照被告及案外人的指示,全部转账支付至第三方张权的账户。

需要特别注意,早在 2019 年 1 月,原告已经被残联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法定监护人为其父亲。

2019 年 7 月,原、被告签署退股协议,约定由被告受让原告所持 B 转运公司全部 13% 股权,转让总价款 22.8 万元,被告应当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款。协议同时约定,在转让款全部结清之前,被告每个月需要向原告支付 2500 元分红。

协议签署完毕后,被告如约按月发放分红,但是核心的股权转让本金始终没有支付。原告的监护人也就是原告父亲,多次通过私下沟通方式向被告追索款项,均没有结果,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核心争议集中在三方面:,原告属于精神残疾三级,该主体签署股权转让、退股协议,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第二,被告拒不履行退股款给付义务,是否构成违约,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第三,监护人实际出资、接收分红、后续持续催款的一系列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涉案合同的追认。

代理办案过程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之后,主办律师时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厘清法律关系。律师提出,虽然签约时原告属于精神残疾三级,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结合整个交易全过程,监护人实际出资付款、收取分红收益,事后又持续向被告追索退股款,属于以实际行为对两份股权转让相关协议进行了追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以及退股协议书均具备法律效力。

证据组织工作

调取两笔股权交易对应的银行转账流水,固定股权转让款已经实际支付至指定第三方账户的客观事实;

收集残疾人证、监护人身份材料、监护人微信催款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协议已经获得监护人的事后追认,协议合法有效;

整理被告历年支付分红的银行流水与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仅履行分红义务,并未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主要合同义务。

法律适用思路

针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出自身认知能力的商事行为,效力待定;监护人通过支付投资款、收取分红、向对方催讨欠款等行为,构成默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

根据《退股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限与合同义务,被告到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返还本金并要求承担逾期资金占用损失。

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算利息起算时点与计息标准,保证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庭审应对

案件开庭时,被告周志强未到庭参与答辩。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凭借完整的证据链条与严谨的法律逻辑,完整陈述案件事实与代理意见,法院采信了我方全部证据及核心主张。针对逾期利息争议,代理律师援引《民法典》第 584 条,主张违约损失应当包含守约方资金占用成本,最终法院支持按照年利率 4.15% 计算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定案涉《退股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周志强逾期未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 224000 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4.15% 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地址位于北京海淀区数码大厦A座711,设有股权律师团队擅长股权代持、股权转让、对赌回购、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效力、股东僵局、离婚股权分割、继承股权分割、离婚代持股权分割、代持股权继承纠纷、隐名股权离婚分割、隐名股权遗产继承、重大股权确权、投资退出、虚拟股权、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股权回购、对赌争议、公司重组、跨境股权、公司决议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投融资类股权、出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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