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擅长回迁安置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律所案例

2026-10-07 21:03   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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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擅长回迁安置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律所案例

在房产交易市场内,回迁安置房因价格优势吸引不少购房者,但这类房屋交易时大多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回迁安置权益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分配,极易出现户内其他安置人事后反悔拒绝过户的情况,由此产生大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北京海淀就有一起典型的回迁房交易判例,对于同类案件处理具备较强参考意义。

2022 年 10 月,买方李敏华与卖方刘淑芬签署《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刘淑芬将海淀区一套预测建筑面积 80.78㎡的回迁安置房对外出售,房屋总价款 485 万元。合同对付款节点作出明确约定,签约当日买方支付定金 20 万元,剩余 465 万元购房款应当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前付清。

签约同日,双方另行签署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专门就过户义务进行约定: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下发后的 15 天之内,卖方刘淑芬应当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若卖方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即构成违约,房屋权益直接抵偿购房债务,卖方配偶、子女均无权以此为由解除买卖合同。

签约阶段,刘淑芬向买方出示其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以此证明房屋的安置来源。为规避后续家庭内部权属争议风险,刘淑芬丈夫、女儿分别出具书面的同意出售文件,确认知晓并认可本次房屋买卖全部安排。

合同签订之后,李敏华依照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按时支付定金,并且提前付清全部剩余购房款。刘淑芬针对每一笔购房款项均出具收条,同时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李敏华,由买方实际占有入住。

后期项目相关企业通知刘淑芬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本应推进过户流程,却发生履约障碍。刘淑芬女儿推翻此前出具的同意出售意见,主张房屋应当登记至自己名下,自身并未参与房屋买卖,拒绝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受此影响,刘淑芬也开始拖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

这套回迁房办理首次产权登记,涉及多家主体,包含项目投资公司、置业企业以及承接原村委会权利义务的平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敏华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将刘淑芬列为被告,同时把上述三家单位追加为案件第三人,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三家第三人协助把案涉房屋办理初始登记至卖方刘淑芬名下;第二,判令刘淑芬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李敏华名下;第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主要围绕两项核心争议展开:一是案涉回迁安置房是否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过户条件;二是如何举证证实案涉房屋初始权属清晰,初始登记主体应当确定为卖方刘淑芬。

回迁安置房交易普遍存在一个现实困境,签署买卖协议时,卖方往往还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是国家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凭证,想要完成从卖方到买方的产权流转,必须走完两个登记流程:步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将产权证登记在拆迁被安置人名下;第二步再依据二手房买卖合同,把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即便卖方签约时未取得房产证,也不会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回迁安置权益以户分配,房屋具备办证条件,不等于户内成员之间已经完成权属划分。一旦家庭安置对象之间出现权属争议,形成共有权纠纷,就会直接阻碍交易继续推进,这也是买回迁安置房最主要的法律风险。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梳理整合全套证据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回迁安置协议书、全部转账凭证、收款收条、家属出具的同意出售证明、开发商通知办证的沟通记录等,构建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三项事实:案涉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客观条件;房屋权属不存在争议,刘淑芬有权处置案涉房产;案涉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

各方当事人抗辩及陈述

被告刘淑芬答辩意见

1. 案涉房产属于回迁安置房,签约之时没有取得房产证,不具备过户条件;

2. 主张自己并非拆迁协议当中的被安置对象,受政策限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3. 买方购房时清楚回迁房的交易风险,相关风险应当由买方自行承担;

4. 房屋已经交付买方实际居住,自身不存在主观违约的故意,如果第三人能够将房屋登记至本人名下,愿意配合后续过户。

各第三人的意见

A 投资公司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提出按照政策安置房交易不能变更原始购房资格,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该公司没有协助办证义务,只能依据置业公司确认的人员信息办理产权,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与其无关。

B 置业公司表示,原被告之间属于民间房屋交易,和企业没有关系,但不认可卖方提出的政策不能办证的说法,愿意协助将房屋登记到刘淑芬名下。

C 公司作为原村委会权责承接主体,同样认为私人房屋买卖纠纷和己方无关,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同意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至刘淑芬的手续。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敏华和刘淑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恪守履行。

本案买方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完成己方全部合同义务。现房屋已经满足产权登记条件,刘淑芬应当积极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之后配合买方完成过户手续。结合庭审当中被告、各第三人的表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求,判决:三家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协助刘淑芬完成案涉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刘淑芬在取得不动产权证起十五日内,协助李敏华完成房屋过户。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淑芬承担。

案件实务启示

通过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这起回迁房纠纷案件,可以总结出回迁安置房交易的重要实操要点:

1. 未办房产证,不代表买卖合同无效,回迁安置房过户普遍需要分两步,先完成卖方的初始登记,再办理向买方的过户手续。

2. 所有家庭安置成员均要出具书面同意出售证明。回迁房权益按户分配,仅有一人签字签约,事后极易发生家庭成员主张共有产权,全部安置人口书面确认同意出售,是防范反悔的关键证据。

3. 诉讼不能仅起诉卖方。回迁房初始登记依赖开发商、村委会承接平台等第三方主体,将相关单位列为案件第三人,由判决直接确定其协助义务,后续即便卖方拒不配合,当事人可直接凭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办理不动产过户。

4. 区分两个登记阶段的审查标准。向被安置人办理初始登记,审查的是拆迁安置法律关系;卖方过户至买方的二手房交易环节,才会审查二手房购房资格相关条件。、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擅长二手房卖方违约、一房二卖、定金 / 违约金、逾期过户、央产房 / 经适房交易、拆迁回迁安置房、借名买房、开发商逾期交房、借名买房、共有房屋买卖、离婚伴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款、中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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