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为中的主要当事人是交当人和收当人,因此典当市场的市场主体业主要分为交当人和收当人两类,另外典当市场的监管部门也是典当市场的重要主体。
(一)交当人
交当人是指将一定物品交给典当行作抵押而换取相应贷款的人,又称出典人或当户。交当人实际上是借款人,任何团体和个人均可充当,我国典当市场上的交当人除了继续短期资金周转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外,许多中小企业也开始通过典当来获得企业发展中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
(三)监管机构
典当市场实质上是一个短期抵押贷款市场,同时由于典达业经营比较灵活,容易产生不规范行为和导致市场混乱,所以典当市场的监管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中国出台了《典当管理办法》等法规以规范市场发展。2000年之前,我国典当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以后,监管职能曾移交至各省市的经贸委;现由银保监会负责。
按照典当的对象即当物的类别不同,典当主要分为民品典当、不动产典当、机动车典当和股票典当等。
(1)民品典当
民品典当的民品主要是有一定价值的金银首饰、家电产品、通讯工具、家庭生活用品等。在典当时,典当行要重点审查当户的合法身份证件,以及当物的真假、手续是否齐全、合法,经评估确定当金及综合费用等。
